来源:财经E法
上线仅两个月,ChatGPT的月活跃用户已突破1亿。据《韩国经济日报》报道,韩国雪狐出版社即将出版由ChatGPT撰写、AI翻译、校对并配图的图书《找到人生目标的四十五种方法》(45 Ways to Find the Purpose of Life)。
如今,ChatGPT已成为许多人日常工作和学习的得力助手。有人用它回复邮件,有人用它完成作业,还有人用它撰写文案或审阅剧本。随着ChatGPT应用场景的不断扩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一个问题:由ChatGPT生成的文字内容是否受版权保护?版权归属是使用者还是OpenAI?
事实上,除了文本生成AI如ChatGPT,我们还有许多其他类型的生成式AI工具,例如图像生成AI(如Stable Diffusion、Midjourney)、音乐生成AI(如Amper Music、MuseNet)以及视频生成AI(如Pictory、Synthesys)。这些由AI生成的内容(AIGC)是否享有版权?如果有,版权应归谁所有?如何才能确保AIGC受到版权保护?这些问题无疑是“价值百万美金”的难题。
版权领域的“黑猴”争议
在探讨AIGC版权问题之前,我们可以先回顾一个有趣的案例。
2011年,英国摄影师大卫·斯莱特(David Slater)在印度尼西亚的森林中设置相机,拍摄了一系列野生黑猴自拍照。同年7月,这些照片被上传至维基共享资源网站。上传者声称,由于照片由动物拍摄,而非人类创作,因此应属于公有领域(public domain),无人拥有版权。这一事件引发了猴子摄影版权纠纷,斯莱特因此损失了高达上万英镑的版税。
2015年,斯莱特在美国出版平台Blurb出版了《野生动物的人格》(Wildlife Personalities)一书,书中使用了这些黑猴自拍照。然而,这一举动却让他成为被告。善待动物组织(PETA)在美国加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声称这些照片的版权应归自拍的黑猴所有,斯莱特的行为构成侵权。
最终,法院裁定,猴子及其他动物不具备美国版权法上的法律地位,由动物创作的作品不在版权保护范围内,因为只有人类才是适格的版权作品作者。
虽然“黑猴自拍”案与AIGC看似毫不相关,但其核心问题与AIGC版权密切相关:什么样的创作才享有版权?谁的创作才能受到保护?
版权保护的法律框架
根据美国版权法的规定,版权保护的对象是作者原创并固定在某种有形表达媒介上的作品。这意味着,作品受版权保护的前提是其体现了作者的智力原创。虽然美国版权法并未对“作者”一词给出明确定义,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和版权局均确认,作者必须是人类。
尽管AI是否具有法律人格已在法学界引发广泛讨论,但在现行法律框架下,AI仍不被视为“人”。因此,人类使用AI工具生成的内容是否构成版权作品?从理论上说,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类在创作过程中的参与程度,即作品是否体现了人类的原创性。
然而,现实情况远比理论复杂。
2022年9月,美国版权局批准了漫画《曙光扎里娅》(Zarya of the Dawn)的版权登记。这部漫画由人类作者撰写故事,并由AI程序Midjourney生成图像,图像的生成基于人类作者输入的文本指令。然而,一个月后,版权局收回了版权登记,并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据,以证明作品存在“实质性的人类参与”。
从美国版权局的态度来看,AI辅助生成的作品,如果能证明创作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人类创意参与,是有可能获得版权保护的。然而,人类参与的具体程度要求仍有待进一步明确。例如,人类在AIGC生成过程中进行的数据选择、文本指令输入、内容筛选以及后期调整等操作,哪些行为足以被视为足够的创意参与?这些问题目前尚无明确答案。
AI自主生成作品的版权难题
相比AI辅助生成的作品,AI自主生成的作品更难获得版权保护。
2018年11月,AI程序DABUS的发明者斯蒂芬·泰勒(Stephen Thaler)向美国版权局提交了版权登记申请,申请作品为DABUS生成的视觉艺术品《通往天堂的最新入口》(A Recent Entrance to Paradise),泰勒将作者填写为“创意机器”。然而,这一申请被美国版权局拒绝,理由是作品没有人类作者。
泰勒此后两次申请复议,但均未获得支持。美国版权局认为,美国版权法仅保护“智力劳动的成果”,而涉案作品并非人类作者创作,因此无法进行版权登记。版权局还引用了新技术使用版权作品全国委员会的观点,指出现行司法制度关于人类作者的要求足以保护使用计算机创作的作品。一个作品是否应得到版权登记,并不取决于其创作过程中使用了什么设备,而是取决于创作过程是否至少呈现了最低限度的人类创造活动。
2022年6月,泰勒向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DABUS的创作进行版权登记。他的律师认为,国会有意未对“作者”给予明确定义,版权法没有理由将作者限制为自然人,并且也没有判例反对对AI自主生成的作品给予版权保护。
然而,美国版权局的律师则强调,美国版权法的历史与语言表述均确认,只有人类作者才符合版权保护的要件。版权局的决定也得到了美国最高法院和联邦上诉法院判例的支持。
例如,在Burrow-Giles Lithographic Co. v. Sarony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裁定,摄影作品之所以受到版权保护,是因为其包含了足够的人类创造力。虽然摄影作品是相机对特定自然景物的捕捉,但它反映了人类的创造性选择,代表了人类作者的原创性智力理念。摄影师在拍摄过程中选择主题、对象,决定拍摄角度和光影,形成特定的艺术表达。这些都表明,摄影作品绝不是“机械复制”。照片之所以受到版权保护,正是因为其符合人类原创性的要件,而缺乏人类作者的AI自主生成视觉艺术则不满足这一要件。
未来AIGC版权的法律挑战
随着AIGC的广泛应用及其创造的价值不断提升,还有许多法律问题值得关注。
例如,基于既有版权作品训练出的AI模型生成的内容,是否应视为原版权作品的衍生作品?是否需要获得原版权作品权利人的授权?当AI进一步发展后,法律是否可能赋予AI特定的法律人格,使其作品获得类似人类作品的版权保护?在这种情况下,AIGC的权利所有人是谁?AIGC造成的版权侵权和其他法律责任由谁承担?
毕竟,AI与猴子、相机是完全不同的存在。人工智能时代的版权法如何发展,仍需我们更多的想象力。